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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2020年11月12日 10:1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确保国家一系列有关政策在我校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均由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及教育部核定的总人数以及其它因素确定并下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当学年度被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当学年度被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奖励及资助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人、年

二等:3300/人、年

三等:2200/人、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将各类指标下达到各学部,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申请类别,同时填写并递交相关类别申请表(见附表),班级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签字盖章的各类申请表及汇总表报学部审核并报学生学工部。

第九条 由学生工作部复核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结果如无异议,将签字盖章后的各类推荐汇总名单(含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及相应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均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推荐名单原则上应从上学年度学校优秀学生二等及以上奖学金获得者且当学年被评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当中产生,且专业成绩排名在全专业20%以前,综合测评排名全专业20%以前,对学校和班级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可适当放宽条件,但专业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不得低于全专业30%之前。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原则上应从当学年度被评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当中产生。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均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其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分两次按秋季和春季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六条 所有奖助资金由学校财务部发放到每位受助学生银行卡上,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比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程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 “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各类奖学金及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受奖、助学生的个人电子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全面、及时掌握受奖、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及家庭经济等情况。

第二十条 加强对受奖励及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及感恩教育。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并报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政府所设立的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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