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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

2017年03月16日 15:43 点击:[]

 

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鄂财行一发〔2016  

 


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切实体现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同城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同城公务是指机关单位在常驻地开展的公务活动。省直在汉机关同城公务,是指在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开展的公务活动。同城公务活动严禁相互吃请,超出同城范围的公务活动按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同城公务活动确因工作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过远或者当日需要连续工作、自行用餐有困难的,接待单位可安排盒饭、份饭或不超过40元/人标准的工作简餐。工作简餐不得提供酒水和香烟,接待单位陪同人员进餐费用自理。

 

   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同城工作简餐。同城工作简餐不需要进行事前审批,但报销时需提供公函(电话记录)、接待清单、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盒饭、份饭、工作简餐费用开支纳入单位公务接待总费用中,定期公开公示,接受监督。

 

二、严格控制公务活动陪同和公务接待陪餐

 

省直单位陪同上级单位赴基层开展公务活动,一般只安排1名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陪同。

 

省直单位赴基层开展公务活动,应减少层层陪同人员。需要到县(市、区)开展公务活动的,市州可安排1人作联络员;需要到乡镇(街道)开展公务活动的,县(市、区)可安排1人作联络员。

 

省直单位联合开展公务活动的,除接待单位外,其他对口单位可安排1名陪同人员。抽调人员开展公务活动的,抽调人员对口单位不得安排陪同人员。

 

   公务活动期间,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自觉据实缴纳餐费,不得将费用转嫁接待单位。确需安排一次工作餐的,陪餐人数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省直单位陪同人员和市县联络员作为接待对象。超出陪餐人数的市县对口单位陪同人员,如需就餐的按同城公务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财务管理

 

   公务接待严格实行一函一事、一事一结,不得借口定点接待、集中接待等实行“一事多结”或“多事一结”。

 

   机关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应单独建立账户或科目备查。不得利用机关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发放现金、财务卡,不得利用机关内部食堂、培训中心账户结算其他开支。

 

   公务接待晚餐可根据需要适当提供酒水,但仅限地产常用酒,不得提供高档酒水,集中购买酒水费用计入各单位年度公务接待总费用,严格审批控制。

 

   省直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公务接待规范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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