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纳税。根据相关规定,学校拟于3月底以前完成2016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相关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1、自行申报。
2017年
3月
31日
前,自行到宜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2、委托申报。采取自愿的原则,委托学校财务处指定人员代办纳税申报。
二、填报要求
1、凡是采取第二种方式的,请填报《委托代理书》(须委托人本人签字)、《自然人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携带电子文本及身份证复印件,于
3月
25日
前交到财务处11号窗口,财务处汇总后报送税务部门。过期财务处不予办理。
2、请各部门及时通知到单位教职员工,并相互转告。委托申报采取自愿的原则,财务处不再催报到个人。
3、委托财务处代办纳税申报,若税务局要求补税的,我们会及时与有关教职工联系。
三、填表说明
1、“年所得额(境内、合计)”栏、“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栏以及“合计”列项目的金额请自行填列,“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由财务处负责填列。
2、若教职工有“境外所得”,“年所得额(境内)”与“年所得额(境外)”之和应等于“年所得额(合计)”,若无“境外所得”,“年所得额(境内)” 应等于“年所得额(合计)”;
3、“应纳税额”应等于“已缴(扣)税额”。
委托申报联系人:
赵
老师,电话:6394259。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