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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2020年09月08日 17:35 点击:[]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精神,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印发的《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教务部以及学校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健全认定工作机制,落实认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以资助专干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不得有申请认定的学生,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或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对象

第八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标准和校园地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制订认定标准,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设立ABC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A类为特别困难学生,B类为困难学生,C类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全日制在籍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学生原则上认定为A类特别困难学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七)类学生或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各系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认定为B类困难学生和C类一般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按照学校规定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底—10月初),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将在籍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确认。

第十三条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

(一)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将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各系部、各班级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五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并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宣传公告、个人申请、组织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宣传公告。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学校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学校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逐一发放《确认表》,由学生本人填写。符合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各系部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对坚持放弃的学生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认定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组织认定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原则上直接认定为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类别,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2.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困难类别,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各系部学生名单及困难类别。

四、结果公示。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困难类别,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及自愿放弃学生登记备案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认定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或监护人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十九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各系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学校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凡有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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