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保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务部(科研)办公室是学院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称“科研办公室”),科研项目及经费统一归口科研办公室管理。科研经费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不同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指以三峡大学科技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申报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类专项项目及各类基金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由中央财政直接投入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此类项目包括国家科技计划(含科技部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及其单列学科基金(含其重大招标或委托项目子课题)、各部委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等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科技项目、湖北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项目、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以及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等科研项目。
3.厅局级项目:包括湖北省教育厅、卫生厅等主管厅局、宜昌市科技局等地、市级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4.以上未列入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级别由科研办公室认定。科研项目的类别由科研办公室根据项目的来源、特征、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及目标等统一划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自行确定项目类别。
第五条 学院作为合作单位申报立项的各级纵向项目,双方需签订合同并转入经费后方能认可。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以学院名义对外开展科研活动,通过签订合同方式承接的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采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委托的项目;通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的非本级政府科研计划安排的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分割的子项目、学院内事业费预算中委托的项目不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一般性的培训、征地拆迁和无专业背景的翻译项目不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发团队负责人是指承担项目的教职员工、兼聘人员或其他以学院名义承接项目的负责人。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国家、部委和地方科技项目,须按项目指南或申请办法和格式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特别是预期目标和经费预算必须按照其项目要求编写。自由申报的项目由科研办公室审定汇总后上报主管部门,有指标限制的项目由科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评定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负责人按照科技部的合同范本拟定合同。科研办公室负责合同的形式审查并签字盖章及存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明晰”的指导思想,实行学院、教学部门两级管理体制下的研发团队负责人负责制。科研办公室、教学部门、计划财务部、监察室、资产管理部和研发团队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 科研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学院法人委托的责任,配合与协助完成项目招(投)标相关材料。
2.负责项目合同审查、签订、归档。
3.负责项目立项复核。
4.负责项目结题复核,并建立诚信档案。
5.负责项目执行过程及经费支出管理监督。
6.协助计划财务部选聘与监管项目代理记账公司。
第十二条 教学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审核,通过科研管理系统提交至科研办公室复核。
2.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3.合同金额小于或等于20万元的项目,负责项目结题审核;合同金额大于20万元以上的项目,协助研发团队负责人完成项目结题,通过科研管理系统提交至科研办公室复核。
4.负责项目结题归档。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经费的账务处理、到账通知、借开票据、税费代扣代缴、《代理记账协议》存档管理。
2.负责选聘与监管项目代理记账公司。
第十四条 监察室主要职责:
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监督;可根据项目需要,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专项监督。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
负责评估、建账入库和管理研发团队捐赠的固定资产,协助与指导研发团队完成设备、耗材等采购、招标等。
第十六条 研发团队负责人主要职责:
1.承担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的经济与法律责任,是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2.凡依托三峡大学申报的科技项目,按照规定要及时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同时到大学财务处办理项目到账和经费认领手续,并做好成果录入和信息维护工作。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预算、请款和支出,且须委托三峡大学确定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办理代理记账手续。
3.承担票据款催收及票据保管、核销责任。
4.负责项目合同协商、合同签订、立项备案、网上登记、项目实施及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在技术路线选择、课题组人员组成、项目的实施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拥有自主权。
第十八条 科研办公室是代表学院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管理部门,院内其它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十九条 非教学部门教职工承担研发团队负责人的科研项目,按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或所涉专业方向挂靠归口学(课)部管理,由研发团队负责人与挂靠部门自行协商。
第二十条 严禁违反规定将科研项目外包。
第二十一条 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办公室,由学院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销。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须中断研究工作,应提前办理研究工作总结、研究经费及仪器设备移交等手续。项目负责人如因各类原因不能履行负责人职责则按规定对科技项目进行调整,更换项目负责人,报科研办公室备案,并修改科研管理系统相关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科研办公室每年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中期检查,必要时对在研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学院将会同计划财务部暂时冻结研究经费直至整改合格。研究项目失败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经济和相关法律责任。因项目研发失败或终止,学院需履行合同违约责任,导致学院利益受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研发团队,学院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纵向项目研究的期限到期或在研究期限内完成全部任务,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报科研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办理验收、评审、鉴定、结题等手续。对于不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暂不允许申报其他各类项目;情节严重的,科研办公室将追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研究的期限到期或在研究期限内完成全部任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合同委托方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结题申请,经合同委托方单位审核盖章后交科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科研办公室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二十七条 科研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非项目研究活动的支出,如: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等。项目实施或经费使用过程存在弄虚作假、偷逃税费等行为的人员,学院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二十八条 科研办公室将限制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对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院规定的财务账号,实行专款专用。计划财务部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监察室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监管,科研办公室应配合计划财务部、监察室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宏观控制,分类管理,自我平衡。在学院提取必要的管理费后,其它部分由项目负责人在学院科研经费开支允许范围内负责使用,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真实性及相关性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由计划财务部按项目单独建账办卡,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不同类别的项目,按实到经费提取不同比例的管理费,除国家科学基金按3%提取管理费外,其他各类科研项目均按实到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相关税费由项目组承担,计划财务部代扣。
第七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要求
第三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纵向项目应按照相关任务比例进行预算编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材料费:项目在研制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以及相应的包装运输费。
2.仪器设备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现有仪器设备的改造升级费,为委托单位代购或研制组装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3.能源动力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现场试验费:试验过程中进行室内模拟试验或部分现场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试验用工具、防护装置、劳动保护用品、实验室占用费等。
5.测试加工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6.外协/合作经费:项目在研究中存在难题或难点,本单位不具备解决的技术能力或条件,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所发生的费用,或与外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分拨经费。
7.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及办公场所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8.学术交流费:项目组成员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9.新技术引进费:项目研究中必须引进成套设备时发生的技术培训费,以及项目组成员短期技术培训的费用。
10.差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参加相关会议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11.资料费: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图纸购置费、描图费、专用技术资料、书籍、刊物、计算机软件购置费、论文发表、著作出版费用、文献检索、数据采集、网络资源费用、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2.办公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费、邮寄费、电话费,购置办公用品、文具费,以及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等。
13.评审验收鉴定费: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及项目完成后,上级或委托方所进行的阶段评估与检查、评审、验收、鉴定发生的费用。
14.劳务费:指发放给项目团队中的成员、研究生、临时聘用研究人员或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及社会保险补助费。
(二)间接费用。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
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其中5%作为学院管理费划入学院财政预算收入,其余部分可用于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可用于水、电、气、暖消耗的间接成本,可用于课题组绩效支出。绩效发放须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且审核合格后方可支出。年度报告审核合格后,间接成本和绩效奖励按到账经费额度和比例划入项目负责人的间接经费账户。
第三十四条 纵项科研经费的支出要求
1. 测试加工由院外单位完成的,须由测试单位出具发票(收据)和带有测试专用章(或平台行政章)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清单,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支付。测试加工由院内单位完成的,依据测试加工完成单位出具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清单,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行院内结算。
2.科研活动发生的办公场所、实验室等固定电话费、网络费等通讯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3.纵向科研项目中,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录以内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省拨款的项目单台或汇总批量20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和中央拨款的项目单台或汇总批量50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可以自行采购。所有采购设备均须按照资产管理部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相关文件办理。
4.宜昌市城区内开展科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租车费和车辆运行维护费等(含私家车的汽油费、维修费、停车费、过桥费等),实行定额包干,以发放交通费补助的方式报销,不再凭票报销。在编在岗科研人员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1300元;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在预算额度内凭票据实报销。
5.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含横向)的项目组成员,通讯、交通费补助可从任一项目中支出,但不得重复发放。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若按职务等级发放了车改补贴,不得从项目中重复领取交通费补助,但若按职务等级发放的车改补贴低于本规定补助标准的,可补发差额。
6.出差地点在野外,发生了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但无法取得发票的,由收款方提供收款证明,并附收款方详细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电话等,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据实报销住宿费,按标准给予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
7.主办或承办国内学术性会议(学术交流、成果鉴定、项目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项目咨询会等)综合定额标准为650元/人·天;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性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800元/人·天。其中,全额由科研经费资助的学术会议,同城会议代表可安排食宿;主办或承办会议费报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审批表、参会人员签到表、发票、会议结算清单等凭据;委托办会的,还须附与受托方签订的协议等资料。
8.科研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凭邀请函、预算审批表、因公护照复印件、出国任务批件、出入境记录和行程票据等报销。
9.科研活动的差旅费应遵循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原则。差旅报销应提供的资料:发票、支付凭证、差旅报销单等凭据。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10.在编在岗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以个人名义支付的手机费、家庭电话费和家庭网络费等,实行定额包干,以发放通讯补助的方式报销,不再凭票报销。通讯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
11.劳务费发放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原则上不超过50%。发放标准:助教职称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讲师职称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副高职称每人每月不超过3000元,正高职称每人每月不超过4000元;劳务费支付必须通过银行卡转账,不得支付现金。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发放方式采用实名转账并依法纳税;劳务费支付须编制发放清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计划财务部。科研劳务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设备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现有仪器设备的改造升级费,为委托单位代购或研制组装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2.材料事务费 指材料费(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
材料费(资料费):项目研制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以及相应的包装运输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包括现场试验费和测试加工费。现场试验费,指试验过程中进行室内模拟试验或部分现场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试验用工具、防护装置、劳动保护用品、实验室占用费等。测试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图纸购置费、描图费、专用技术资料、书籍、刊物、计算机软件购置费、论文发表、著作出版费用,文献检索、数据采集、网络资源费用,专利申请、维护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3.差旅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参加相关会议等所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费及交通费等。
4.会议费 指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交通支出。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研发团队成员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6.人资费 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指发放给项目团队中的成员、研究生、临时聘用研究人员或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及社会保险补助费。专家咨询费指上级或委托方对项目所进行的检查、评审、验收和鉴定所发生的费用。
7.科研业务接待费 指项目组用于业务接待的各种支出,包括调研费、餐饮费等。除科研业务接待费不得调增外,研发团队负责遵循项目相关、政策相符、经济合理的原则,可以调整经费预算,由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生效;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约定的,预算调整需征得委托方同意。每年预算调整不超过1次。
8.其它支出 指包括但不限于外协/合作经费、实验室改装费、设备保养维修、新技术引进费、评审验收鉴定费、办公费、资源有偿使用费等从事项目研发需要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要求
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费和外协经费,根据项目研发需要合理支出,凭发票和支付凭证报销。项目合同明确外协单位和金额的,由项目负责人直接签字支出,无需另外签订外协合同。否则,单笔超过30万元的支出,需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单笔超过50万元的支出,需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签字报销。
2.宜昌市城区内开展科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租车费和车辆运行维护费等(含私家车的汽油费、维修费、停车费、过桥费等),实行定额包干,以发放交通费补助的方式报销,不再凭票报销。在编在岗科研人员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1300元;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在预算额度内凭票据实报销。
3.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含横向)的项目组成员,通讯、交通费补助可从任一项目中支出,但不得重复发放。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若按职务等级发放了车改补贴,不得从项目中重复领取交通费补助,但若按职务等级发放的车改补贴低于本规定补助标准的,可补发差额。
4.出差地点在野外,发生了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但无法取得发票的,由收款方提供收款证明,并附收款方详细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电话等,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据实报销住宿费,按标准给予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
5.主办或承办国内学术性会议(学术交流、成果鉴定、项目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项目咨询会等)综合定额标准为650元/人·天;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性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800元/人·天。其中,全额由科研经费资助的学术会议,同城会议代表可安排食宿;主办或承办会议费报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审批表、参会人员签到表、发票、会议结算清单等凭据;委托办会的,还须附与受托方签订的协议等资料。
6.科研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凭邀请函、预算审批表、因公护照复印件、出国任务批件、出入境记录和行程票据等报销。
7.科研活动的差旅费应遵循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原则。差旅报销应提供的资料:发票、支付凭证、差旅报销单等凭据。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8.在编在岗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以个人名义支付的手机费、家庭电话费和家庭网络费等,实行定额包干,以发放通讯补助的方式报销,不再凭票报销。通讯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
9.科研业务接待费凭发票和支付凭证报销,合同经费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报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20%;合同经费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合同经费50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不超过经费的10%;报销单笔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超出标准部分由研发团队自行承担。
10.劳务费发放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原则上不超过50%。发放标准:助教职称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讲师职称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副高职称每人每月不超过3000元,正高职称每人每月不超过4000元;劳务费支付必须通过银行卡转账,不得支付现金。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发放方式采用实名转账并依法纳税;劳务费支付须编制发放清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计划财务部。科研劳务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11.非课题组成员不能发放科研绩效,科研绩效按照研发团队成员的贡献发放,不设比例限制。因研发团队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结题,应停发剩余绩效;因研发团队的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撤销,学院保留追回已发放绩效的权利。信用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发放绩效。
12.研发团队成员参加学习和培训发生的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或项目结余经费中开支。非研发团队成员不能在项目经费中报销培训费用。
13.因研究需要,研发团队成员、辅助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及学生购买的人身保险费,可据实报销。
14.研发团队成员的差旅费、通讯费、劳务费、科研绩效等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的差旅费、通讯费、科研绩效等需要分管领导或在编在岗的研发团队成员审批。
15.课题组成员参加学习和培训发生的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或项目结余经费中列支。非课题组成员不能在项目中报销培训费用。
第八章 结题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指纳入学院科研管理的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项目负责人按主管部门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验收及结账手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结余资金。
第三十八条 科研办公室负责项目结余经费的统筹管理并及时向计划财务部提供项目结题的相关资料;计划财务部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核算管理与服务;监察室按照工作职责对结余经费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教学部门负责对结余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三十九条 纵向项目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拨款,属国家所有,其结余经费不得开支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不得向外单位转拨结余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方式开支科研业务费。
第四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遵照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等要求按时结题验收。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在约定时间届满前向科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计划财务部办理结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在结账前全面清理经费收支款项。借款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应付款应在经费结账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合规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违反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研发团队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项目合同执行期三年及以下的,自立项之日起,应在五年内结题;项目合同执行期超过三年的,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两年内结题,否则视为项目未结题。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鼓励研发团队用结余经费从事后续科研活动,或以创业资本、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已结题的结余经费及一次性成果转化经费可一次性请款,无需预留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对于已结题或超过项目执行期限仍有结余的项目,结余经费纳入统筹,由学院全额收回后统筹用于资助学院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四十六条 凡在纵、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鉴定验收、经费管理、项目审计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院将追回相关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