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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1月15日 08:10 点击:[]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三大科资〔201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学院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6 号令)、《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高等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完善制度标准体系,逐步实现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重组,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 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对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或复杂问题进行研究、协调、预审,按规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董事会决策;

 

(三)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对全院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代表学院行使对全院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入账、登记、统计、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事项审核或审批、报备或报批;

 

(三)负责规范国有资产验收、入账和登记;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负责组织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组织学院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资产信息化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统筹协调学院资产优化配置工作,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统筹协调学院新增资产配置工作。负责组织学院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汇总审核工作;负责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审核及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汇总。

 

(五)负责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未覆盖的其它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为:

 

(一)无形资产归口科研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管理,其中:科研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校名及名誉权的管理;

 

(二)流动资产归口计划与财务部管理;

 

(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归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管理,其中图书委托三峡大学图书馆负责管理,档案委托三峡大学档案馆负责管理,在建工程委托三峡大学发展规划处负责管理;

 

(四)对外投资归口学院办公室管理。

 

第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验收、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用于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负责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董事会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各资产占有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须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同时须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的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二)对配备给职工个人使用的资产,要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对单位内部公共场所及各个内设机构公用的资产,也必须落实专人负责;

 

(三)负责本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论证、编制、逐级报批、批复后按规定执行、验收、入库入账、维护保管;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及资产处置批复后配合执行;

 

(五)对本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定期清查盘点,防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负责本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

 

(七)负责完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履行职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等原则和学院规定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租赁、受赠等方式为院内各单位配备实物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配置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应发布上级或学院制定的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配置数量、价格限额、性能、最低使用年限等;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备。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纳入学院预算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并向计划与财务部申请预算额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将责成资产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的单位限期整改,减少或停止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或按照学院规定组织采购。

 

第四章 资产验收与登记

 

第十八条 各单位通过购置、修建、调剂、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落实资产负责人,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各单位应根据教育厅和财政厅要求,进行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院内单位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原单位须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单位人员变动,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单位分管资产领导及资产管理员变动和交接情况须及时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占有资产要进行优化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资产占有单位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均无权自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学院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由占有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批准。国有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可行性论证,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报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在追责后和腾退的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收回,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均无权自行处置国有资产。需要处置的资产,由占有单位经充分论证后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后根据规定限额和权限报批,经教育厅或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执行。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处置完成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计划与财务部进行核减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下列国有资产可以通过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方式进行权属转移或者核销:

 

(一)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院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出售、转让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评估,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等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务,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六)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行为,报经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五条 学院每年组织国有资产年度清查。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

 

各单位通过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资产盘点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单位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后,按照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专项清查:

 

(一)国家规定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第(一)项情形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章 资产信息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应按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统计并提交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要求,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科学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自我评价,客观反映国有资产使用效果。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国有资产配置、调剂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科室和个人,依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各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追责,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查处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配置、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对可调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四)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采购的;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未按照规定实施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报资产统计报告或者不执行资产信息公开等制度的;

 

(九)其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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