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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0年01月12日 17:18 点击:[]

三大科教〔2020〕1号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科技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现将《三峡大学科技学院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

                               2020年1月2日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说明原因。新生请事假不超过2周,请病假不超过1个月。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以一年为限。除非另有规定,连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应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因伤因病或创业等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新生报到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招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复学,不予注册。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办理有关贷款或资助手续期间,学校允许其跟班学习及参加课程考核,但不享有在校生的其它权利。待注册后,才享有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与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2周不报到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应当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该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考勤记入平时考核成绩。学生上课时应当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十一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在上课时间上有局部冲突时, 经本人申请,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交叉听课的方式学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之间发生冲突时,经本人申请,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后,优先参加考核,其次为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再次为参加理论课听课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时应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违纪作弊。考核违规达到一定程度或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无效,并根据违纪作弊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下同)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有一定的学分。课程分为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等。学生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第十四条 学分是用于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课内学分是指修读课程所获得的学分,其中理论课程以每16学时为1学分,公共体育课以每30个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以每周为1学分。课外学分是学生在课程学习之外,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考证等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课外学分的认定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修满各类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作为学生学籍异动或者毕业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由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考试课程的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程性质而异,一般控制在30%~50%,具体比例以该门课程的考纲为准。

考查课程一般在该门课程停课前完成,考查课程成绩评定以平时成绩为主,具体比例以该门课程考纲为准。考查课程的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确定。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成绩可以按一定的对应关系折合成相应绩点。百分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 分 制 成 绩

 

95~100

4.0

90~94

3.7

87~89

3.3

83~86

3.0

80~82

2.7

77~79

2.3

73~76

2.0

70~72

1.7

68~69

1.6

66~67

1.5

64~65

1.4

62~63

1.3

61

1.2

60

1.0

< 60

0

五级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学分绩点

4.0

3.3

2.3

1.7

0

两级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两级制

合格

不合格

学分绩点

2.7

0

第十九条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绩点。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选修课的考核成绩均应当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学校及时在教务网上登录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应当在考核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复查手续。学生本人不得直接向教师要求复查成绩。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非外语专业本(专)科生可以参加大学英语四(三)级考试;基础课修读其它语种外语课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可以参加相对应的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外语专业学生按规定参加大学专业外语等级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为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可选修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和成绩,予以记录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我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与其他学校之间的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我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由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转学前的课程成绩经我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六章  缓考、补考、重修与重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课程考核。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核时,应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缓考,缓考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核评定和登录成绩。缓考不及格者可以补考1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除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践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外,可以补考1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补考的应当在补考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缓考,补考的缓考由教学管理部门单独组织1次。

经补考不合格的理论课程有条件的可以重修。学生参加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践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应当重修。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应重新选修。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了集中性实践课程的全部过程且平时成绩合格者,该门课程最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以按指导教师的要求补交成果或抽查(抽答)部分内容后重新评定成绩。

第三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期末考核有冲突时,应参加主修专业的课程考核,辅修专业的课程考核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正常缓考。

第三十二条 补考不计平时成绩,卷面成绩大于等于“60”分者按“60”分登录,卷面成绩大于等于“70”分者按“70”分登录。按五级制考核的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按及格登录。补考卷面成绩低于“60”分或考核不及格者可不登录(前次已登录的成绩仍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考核合格的学位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考1次。学生毕业成绩单上该门课程成绩取分数高的记载。

第七章  修读辅修专业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优秀本科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在保证修好主修专业的前提下,让学有余力的本科生按照自己的志趣和意愿学习辅修专业课程。

第三十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一学年学分全部修满且学有余力者,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者,从第三学期开始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与三峡大学开设有辅修专业的相关学院联系,经三峡大学相关学院同意后进行。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应当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办理。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后,对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或原学校未修的,应当予以补修。学校根据转入时间重新调整学费的缴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学生的相关材料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伤、因病或其它原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含六周)以上者,应予休学。因其它原因,本人申请休学且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休学的可准予休学。 

因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简化其休学批准程序,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最终审批。  

第四十五条 休学日期学院批准学生休学书面申请之日算起,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除非另有规定,连续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填写《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提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当提供病情诊断证明等,其它原因休学的应当由监护人签署书面同意意见,经学生工作部门签署意见,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二)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四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并按时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并由教学管理部门发给休学证明。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复学。其中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治疗痊愈证明,经复查合格后办理。

(二)复学学生,应当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若原专业在下一年级未招生时,学校征求学生本人意愿,经考核,可转入与原专业相关或相近专业。

(三)休学原因消除,学生可以在休学期满前申请提前复学,但仍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并按有关规定补缴学费。

第五十条 学生复学后,除另有特殊情况外,应当修读复学所在年级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且未修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十一条 学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科生学制为3年,本科生学制为4年或5年。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习条件等情况,可以按相应规定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年限加2年(含留级、休学、保留学籍等年限,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期除外)。

专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4年制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5年制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2年。

第十一章  学业预警、留级与退学

第五十三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后,由教学管理部门将该学期所取得总学分少于或等于该学期应修总学分65%的学生名单(毕业年级学生除外)、学业预警通知单报学生工作部门,学生工作部向被预警学生下达预警通知单,找学生本人谈话并在学业预警通知单单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作留级处理:

(一)三年制专业:一年级结束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第一学年应修总学分的65%者;二年级结束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第一、第二学年应修总学分的75%者。

(二)四年制专业:一年级结束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第一学年应修总学分的65%者;二年级结束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第一、第二学年应修总学分的70%者。三年级结束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第一、第二、第三学年应修总学分的75%者。

(三)五年制专业:一年级结束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第一学年应修总学分的65%者;二年级结束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第一、第二学年应修总学分的70%者。三年级结束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应修总学分的75%者。四年级结束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学年应修总学分的80%者。

各学年应修总学分包括课内学分和课外必修学分,以该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由他校(包括三峡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未达到留级标准而自愿放慢学习进程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可按留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留级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则转入相近专业,按转专业办理),留级前已取得的学分有效。如无特殊情况,执行留级后所在年级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并按留级后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同一年级第二次留级的,或累计第三次留级的;

(二)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五十八按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至(七)项对学生作退学处理,须经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文件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处理文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置留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以公告方式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公告期为1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因病或意外伤残退学的,由其监护人负责带回;

(四)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六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毕业当年申请返校考试,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发证时间和毕业证书发证时间须在同一自然年度内。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留级或结业,申请留级的,编入下一年级;申请结业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学校规定回校参加课程重修、重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并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结业学生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按本规定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予以退学的学生,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期间未学满一学年及开除学籍的,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商请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到学校档案馆查阅有关档案,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大科教〔2017〕15号 )同时废止。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规定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012日印发

共印5  

 

上一条:关于2018级大类培养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公布及有关事项安排 下一条:关于2019级新生转专业名单公布及有关事项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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