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三大科教〔2017〕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院教学管理、教学改革与教学基本建设的协调发展,特设立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教学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能及时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教学研究成果信息,并热心于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的人员组成。教学委员会成员由院长聘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范围
第三条负责审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和阶段性教学工作计划,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
第四条负责审议涉及全院性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指导各学(课)部、各专业的教学规划及教学评估工作。
第六条研究、分析教与学双方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并向院长提出建议。
第七条接受院长委托,审议与处理其他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教学异常的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审定。
第三章 组织与形式
第九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成员若干名。
第十条各学(课)部可根据本条例设立教学领导小组,负责本学(课)部的教学规划、教学改革等重大教学事项的审议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教学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讨论阶段性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规划、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处理教学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